案例:
金女士在和肖先生结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71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结婚两年后,王女士和刘先生共同偿还了69万元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金女士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要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