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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经营指导手册(一)

来源:     作者: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11月28日 10:51     点击: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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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4、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6、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7、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10、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11、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1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13、劳动者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5、“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1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1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8、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20、如何认定工伤?

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22、什么是合同?

23、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24、什么是合同的内容?

25、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6、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27、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该项权利?

28、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2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收其股权?

30、公司减资的程序要求是什么?有什么限制?

31、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散?

32、公司违法登记要承担什么责任?

3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3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符合哪些条件?

35、股东可以查阅哪些公司资料?

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3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8、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9、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4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何程序?

41、什么是破产财产?

42、管理人如何产生?

43、什么是管理人及管理人职责是什么?

44、什么是破产债权及其分类?

45、破产债权如何申报?

46、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经营活动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47、如何理解雇主责任?

48、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

49、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50、如何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

法律知识解答

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O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3、劳动者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5、“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1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 《劳动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

18、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如何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2、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该条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23、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24、什么是合同的内容?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经过协商一致而明确记载于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的合同既无法履行,也不能成立。

(3)数量:主要指标的数量。

(4)质量要求: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质量及要达到的标准。

(5)价金:是指取得标的一方向给付标的一方所应支付的代价(如:价款、费用、酬金、租金等)。

(6)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主要包括:

①交货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和形式(是送货还是自提等);

②运输形式:是指双方的约定的用何种运输工具,采取何种方式运输(空运、铁路、公路……);

③交货地点: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的具体地点(尽量写详细)。

(8)违约责任: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指所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时,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形式(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去法院诉讼),选择其一写于合同条款中。

25、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26、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7、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该项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8、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收其股权?

以下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收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0、公司减资的程序要求是什么?有什么限制?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1、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请求,可以解散公司。

32、公司违法登记要承担什么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白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5、股东可以查阅哪些公司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38、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9、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何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3、4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什么是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42、管理人如何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是由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在省高院编辑的管理人名册中依法指定。

43、什么是管理人及管理人职责是什么?

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计、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有如下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4、什么是破产债权及其分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理论,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破产企业)享有的金钱或以金钱评价的债权,并依破产程序申报并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五条将破产债权大致分为三种:

1、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劳动债权(即破产申请受理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企业职工集资款(其中违法的高额利息不是破产债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5、破产债权如何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偿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条规定,普通债权及税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6、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经营活动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7、如何理解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48、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49、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0、如何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

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